号、在场书吏和闭架时刻。兵部没有把原簿搬来清案值房,只附对应页段的见存节录,节录首尾各留相邻两项,用来证明检索不是从一句孤字上截取。
现存总目里仍有同月别件,急递簿也保留着前后交收,归并簿并非整册空白;三类簿能够认出别的北路来文,却没有一项同时接上现案所需的发文处、题名、纸数和第一收受号。
录事把三张回签压在清单旁,逐项抄下簿名、时段、检索字段与回签人。萧承彻让兵部主事自己对照结语。主事看到“今已不存”时沉默片刻,提笔改作:“在上述现存京库范围内,未见同时具足发文处、完整题名、原纸页数与第一收受号、可明确对应现案所问之最初本。”
地方发递簿和沿途第一处收受簿不归京库,便另列在“本次未查”之下。主事又主动添了一句:不得因为京中未见便认定地方必有,也不得因为地方尚未查便反推京中后收曾经发生。这样一改,兵部仍交代了查到哪里,却不替京外的架子判存亡。
左案另有一条“兵外杂收冬字四十一”,只说明城西临储所的北境旧案杂卷后来进入兵部外收房,年月、来处与十五年前首报第一程都不相同。录事把它留在“已核旧号”附注里,不许移到首收一栏。
兵部还在第三页引用了刑部回文里的“引北报疫亡文”。萧承彻没有删,只在旁写明:刑部到限结果已另案入卷,所引完整题名、原纸页号、入署收文号和入卷移交仍未核出,不得由一署未明之引文补另一署未见之原本。
右案这时才打开,北收冬字七十六所在的号段目录列明:承安七年北路临时杂收,自一至一百二十。它说明七十六落在哪一类号段,却没有逐号物目。
现存分送索引中,七十五转军务正目,有时日与交押;下一项已是七十七,转粮运正目,也有两端经手。书吏又依北收冬字、北冬、冬字三种号式,查军务、粮运、伤亡、退原收处四类索引,仍未见七十六。
这些在七月二十日已经核过,本次兵部又把三种号式、四类转目逐一落在复检签上,每一种都限定承安七年北路号段,不向别年“冬字”泛查,也不把京中兵外杂收冬字四十一混进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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