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每查一类,守簿人先报索引起止,再由随文书吏记见或未见,最后共同落押,结果仍没有变化。
萧承彻指着结语,问主事为何写成当年未实收。主事道:“号段目录不载物目,四类分送又全无去处。若实收过,总该留下一处。”
“总该,是簿式要求。没有留下,可以有多少种缘故?”
“漏列,或另纸。”主事答完,又按住目录,“但四类分送皆无七十六,总不能全不作数。”
“当然作数,所以写四类未见。”萧承彻道,“退回、抽办、原册缺损也都还没有排除。你不能替这些可能先选一个未收。”他把“当年应未实收,故无移交”圈起:“划去。”
主事这次没有坚持。他把原字留在纸上,旁注“无现持物目及交割可证,不作未收结论”,又亲手补上一句:“亦不得据号位与索引缺口,推定七十六必曾实收、必有原册,或必与最初报文、后誊底本相涉。”
萧承彻看完,准他保留这句反向限制。
申初,五页回文没有换纸,原结语上的“不存”“未收”各留一道细圈;五页正纸连两页查簿清单共七页,其后另附一张《到限范围补明》。
十五年前一栏写:三类京库簿册、所查时段与字段俱列,在此范围内未见可明确对应的最初本;地方发递与第一程收受未在本次京库检索范围。
承安七年一栏写:北收冬字七十六号段归属已明,现存目录未见该项物目,三种号式、四类分送索引未见其移交;不据此判未收、实收、散失、另存,亦不与十五年前首报并号。
补明末行只落八个字:“京库查止,前程未明。”
兵部主事落押时道:“本部按期具复,若再问地方,不应仍算兵部迟延。”萧承彻确认:“本次官限到此。”
兵部回文刚收入清案续夹,门外又送进一封北衙申请。
外题不再索玉甲、玉乙原物,只列“官拓副录两袋、在押待问人一名”,申请缘由是核“北路故旧及剖玉旧制”,请押谢无咎赴雁回关就地辨识,问毕解回。
录事看过收文门路,问是否要与兵部补明同夹。萧承彻只给出四字处置:“登记,分夹。”
录事把两张纸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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