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指者,准军民人等各赴地方官呈诉,立即拘拿,讯实重惩。此外不过茹素念经,未犯罪案,或自动出家,或因贫遁迹,昏作平人论,既不许其为僧为道,自应开其生路,筹画教养,俾为良民。除有家室亲属呈请还俗者,听其自去之外,一改寺观为养济院,凡僧道尼姑年六十以上,龙钟衰颓,不能任事者,概送院中养赡,以终余年。一改寺观为工艺局,收留僧道,养而兼教,分有三等:年三十至四十者,学习力作工艺。四十至五十者,力不及学,合作细巧轻易手艺。五十至六十者,筋力愈衰,令作最轻易手艺。以上三等,各因其材而从其愿,惟不得闲居无事。学至成功,力足自给,准其出院,各就生业。不能成功,不能就业,年满六十,进入养济院。所有章程,另方专条,随同刊发办理。自十五岁以上,三十以下,分别性质,从优教育,如聪明俊秀,曾读书识字,粗通文义者,入书院教导。勤能朴实,未经读书识字者,分派各店铺工作习业。其十五以下,无论沙弥道童,均送义塾读书。所有书院、义塾章程,亦专条刊发。以上处分内,尼姑道姑除年老应入养济院以外,四十岁以下,或为佣妇,或愿择配,十五岁以下,或领作养媳,均由地方官察看情形,慎重办理。
六、各僧道尼姑,无论年纪大小,自愿仍归俗家者,悉听其使。地方官派人探询,必须本人之父母、妻子、丈夫、翁姑,或房族长辈到堂认领,与本人亲供吻合者,方准具状领去。如领后仍有流落无依情事,追究认领之人。
七、各僧道尼姑,无决仍归俗家及在官设养教各处,均改服俗家冠服,不得仍作释道装束,僧尼等一样蓄发。
八、各寺观私蓄银钱等货,自官查之后,该僧道等不得私自移藏,听候留拨,悉充善举。
九、各寺观房之内,除动用诸器无干禁例,其余法事庄严音乐及僧衣僧帽,凡释道二教专用之物,均应毁弃,如民间私藏者,一律缴官,量予赏银,或自行销毁,悉听其便。
十、各寺观塑像,除土木偶彩绘画幅应毁坏,其铜铸神佛像,由地方官解司,发钱熔铸。如民间有供奉铜像神像,亦令缴官给价。
十一、各寺观改各项各举,以寺观之财产教养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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