启封时刻、新封号、经手与归架时刻在两本簿里逐项对上,调取去向写的是“本寺案物房制官拓”,不是北衙。
长案另一侧多出两套副录,一套玉甲,一套玉乙。每套都收齐正反等大官拓、尺度、孔沿旧磨、断边与两面细描,旧绳另页,不并图,也不互相补来源。
两套题头下各有三行限制语。第一行注明据拓本作答,答者未见原物;第二行保留两物同为左半、不能配合、具体用途未明;第三行则把题目锁在此类物于北路的制度用途,不得据拓本判断材质、实物配合、历来持有人或两物关系。
北衙书吏逐页验过,分别装进两只薄封袋。他在收物簿上写的不是“玉甲、玉乙”,而是“玉甲官拓副录一袋、玉乙官拓副录一袋”。
两袋离开案物房时,两件原物仍在木档两侧。案物簿末行写着“原物复封,归原架”,收物簿末行写着“官拓副录两袋,北衙收讫”。评事核对两行时,把下一张限期牌挂上案边:兵部须于八月初五申正前具复,距此尚余八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