」。长久以往,此辈必成官场痼疾,侵蚀吏治根本。」
李一元沉吟道:「子霖之意,是要立一新规,堵住此路?」
苏泽说道:「正是。我意,当在《大明会典》吏律或刑律之中,增订一条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」。
「」
李一元眼神一动,请苏泽细说。
苏泽说道:「此罪核心在于:若官员本人及其配偶、子女、近亲,所拥有之财产、日常用度,明显超过其合法俸禄及其他已知正当收入,且本人不能说明其合理来源,经有司核查属实,即可定罪。」
苏泽进一步解释:「所谓巨额」,可定一明确数额门槛。」
「例如,家财超过其历任俸禄总和之倍数,或单笔不明资产超过其年俸若于倍。具体数额,可由吏部、刑部、都察院共议。」
苏泽说道:「程序上,需有官员触发嫌疑。或京察、大计中发现疑点,或科道风闻奏事有据,或民间举告查有实情。」
「然后由都察院六科立案调查。」
苏泽强调说道:「立案后,涉事官员有义务配合核查,说明财产来源。若其能提供契约、交易凭证、继承文书等证据,证明财产来自正当途径,则案结无事。」
「若其支吾搪塞,无法说明,或所言经查不实,则可视情节,定为财产来源不明」。
「6
李一元问道:「此罪之罚则,子霖以为当如何设定?」
苏泽说道:「依情节轻重,分等处置。轻者,革职追赃,所涉不明财产抄没入官。」
「重者,除革职抄家外,流放边远或徒刑。若其中查出实与贪贿、侵盗等罪牵连,则数罪并罚。」
苏泽补充道:「此罪之立,关键在于说明义务」加于官员之身。以往办案,须官府查实其贪腐行为。」
「此后,若官员财产异常,官府可令其自行说明来源。若说不清,便是有罪。此乃将举证之责,部分转移至涉事官员。」
李一元沉思片刻。
李一元说道:「此议甚善,直指赵有德这类巧宦之要害。其财产来路不正,又不敢明言,在此条之下,必现原形。」
李一元也提出顾虑。
李一元说道:「然此律若立,执行须慎。如何界定明显超过」?官员或有祖产、妻族嫁妆、友人馈赠,若一律要求说明,恐滋扰过甚,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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