次出航之前,招募股金,航行结束后将资本退给出资人并将所获利润按股金的比例进行分配。
为保护这种股份制经济组织,英国、荷兰等国的政府不仅给予各种特许权和免税优惠政策,且制订了相关的法律,从而为股票的产生创造了法律条件和社会环境。
1553年,英国以股份集资的方式成立了莫斯科尔公司,在1581年又成立了凡特利公司,其采取的方式就是公开招买股票,购买了股票就获得了公司成员的资格。
这些公司运作初始是在每次航行回来就返还股东的投资和分取利润,其后又改为将资本留在公司内长期使用,从而产生了普通股份制度,相应形成了普通股股票。
因为在贸易航行中获取的利润十分丰厚,这类公司迅速膨胀,相应股票也得到发展。
1660年之间,股东若要转让其所持股票,就要在本公司内找到相应的人员来接手,或设法依公司章程规定将本公司以外的承购者变为公司的成员,股票的转让相当不便。
从1661年开始,股票开始可以随意转让,购买了公司股票的人就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,享有股东之权利。
到1680年,此类公司在英国已达49家,这就要求用法律形式确认其独立、固定的组织形式。17世纪上半叶,英国确认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观点,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稳定的组织形式,股金成为长期投资,股东凭借公司制作的股票享有股东权,领取股息。
与此相适应,证券交易也在欧洲的原始资本积累过程中出现,17世纪初,为了促进包括股票流通在内的筹资活动顺利开展,在里昂、安特卫普等地出现了证券交易场所。
1608年,荷兰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一个证券交易所,即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。
从17世纪末到上世纪中叶,英法两国先后爆发资产阶级革命,大机器工业生产代替手工生产的产业革命迅猛崛起,引发商品经济的极大发展。股份有限公司因适应了大工业的要求而迅速发展起来,股票也相应得到发展。
出于生产对于扩大资金来源和进行远距离运输以扩大市场的需要,银行、运输业急需大量筹集资金,而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、建立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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