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验佩带痕迹。
封泥压下前,主簿忽然道:“来源不同、不能配合、用途未明,都可以写。可两件偏偏如此相像,也不能当作全无关系。”
“确实不能。”
主簿似乎没有料到她会承认:“所以仍可能是同党分持?”
“可能被问,不等于已经证明。”
“也可能毫无关系?”
“同样不能证明。”
主簿看向那行共同核见:“既不能证明同党,也不能证明无关。这份意见究竟替谁说话?”
“不替谁。”
沈照檀把两张物目签分别推到玉甲、玉乙旁边。
“它只替两件东西说到它们自己为止。”
案物吏将两枚玉连同各自旧绳装进不同封袋。袋口各压一道骑缝印,物号、来源与启封条件也各写一遍。最后,两袋被放入案物架相邻的两格,中间隔着一根窄木档。
共同核见只有一行:形制相类,同为左半,不能配合,具体用途未明。补取帖上的“凭信”二字,始终没有进案物名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