仅能证明林建国受伤就医的事实,无法证明受伤的具体原因,不能直接等同于工伤!”
他找到了更加刁钻的角度。
“除此之外,还对工友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!”
“证人与林建国为同事、同乡关系,存在利害关系,证言内容偏向申请人,不具备客观性。”
“对现场照片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均有异议。”
“照片无法核实拍摄时间、拍摄地点,不能证明是事故发生当日的作业现场,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安全设施缺失!”
“对送医缴费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,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!”
“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安排人员送医、垫付部分费用,是企业的社会责任,不代表对工伤责任的认可!”
“最后……林建国作为熟练工人,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安全绳、违规冒险作业,自身存在重大过错,相应后果应当自行承担,不应认定为工伤!”
这番质证,依旧是老章法。
认事实,但不认结论!
能推的责任,半分都不担!
江晨没什么表情,继续出示第四组证据。
“申请人出示第四组证据:社保缴纳查询记录一份,来自许城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。”
“证明目的,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十二名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,也未缴纳其他法定社会保险。”
“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六十二条规定,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,职工发生工伤的,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费用,全部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。”
这份是官方出具的记录,做不了假。
郑坤也没在真实性上纠缠,换了个角度。
“被申请人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无异议,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!”
“社会保险征缴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,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,本案不应处理!”
“此外,公司已将社保补贴折算在工资中发放给工人,是工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,相应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