似乎与渗水无关,但发生在同一区域,不能不让人产生联想。
林墨继续往下看,后面几份是关于渗水处理的后续记录。弘治十二年四月,有“增补防水物料支用”,包括“鱼胶、熟桐油、石灰、细沙、麻丝”等,数量不小。五月,有“征调防水匠三名,工食银若干”。六月,有“渗水处修补完毕,覆土掩实,验收无虞”的记录。看起来,渗水事件似乎得到了及时处理,被悄悄掩盖了下去,没有引起大的波澜。
但林墨注意到,在这些记录中,经手人或督工名单里,频繁出现“内官监管工郝仁”的名字。他负责物料领取、工匠调配、工时记录等具体事务。尤其是在那份“增补防水物料支用”单上,郝仁的签名格外醒目。
这似乎说明,郝仁全程参与了这次渗水事件的处置。作为内官监派驻的管工,这倒也在其职责范围内。
然而,接下来的另一份记录,让林墨的眉头紧紧皱起。那是一份弘治十二年七月的“特别赏赐记录”,记载了因“茂陵岁修有功,处置得当”,对相关人员进行赏赐。名单上有督工郎中李淳、工部主事某某、内官监管工郝仁,以及三名工匠头目。赏赐的东西是银两和布匹。这看起来是对成功处理渗水事件的奖赏,似乎合情合理。
但林墨细看赏赐的额度,却发现不对劲。督工郎中李淳赏银五十两,工部主事赏银三十两,三名工匠头目各赏银十两。而内官监管工郝仁,赫然赏银八十两!比督工郎中李淳还多三十两!这极不正常。一个内官监的管工宦官,在工程中属于协理、监督性质,并非技术主管,也不是最高负责人,就算有功,赏赐额度通常不会超过工部的实际负责人。郝仁的赏银竟然最高,这不合常理。
除非,郝仁在此次渗水事件的处置中,立下了某种“特殊功劳”,或者,他“打点”得非常到位,使得负责记录和上报的官员,在功劳簿上给了他最大的份额。
林墨将这份赏赐记录指给周文博看,问道:“周年兄,依你看,一个内官监管工,在此类工程中,赏赐额度超过督工郎中,可算寻常?”
周文博摇头:“极不寻常。督工郎中乃工程主官,责任最重,赏赐通常最厚。管工宦官虽有监督之责,但赏赐一般与工部佐贰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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