见这事儿有闹大的趋势,易中海只能无奈地拦住了许大茂,然后把厂里的处置给托盘而出。
没人提这事儿,捐了也便捐了,之后便是有些许信息没有对上,也可以找理由比如过搞不懂厂里的规定,漏说了哪些——这是信息不对称优势,也是易中海与贾家的小算计。
但许大茂都要直接去问李副厂长了,而且轧钢厂人事规章制度刘光齐又很懂,他们俩这么一闹,再隐瞒也没有什么用,还不如直说。
1961年执行的是1953年上头修正公布的《劳动保险条例》及劳动部的《实施细则修正草案》,这是处理职工因工死亡的核心法律框架。发生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内,属于执行工作任务(考级是岗位技能评定的必要环节)。即使存在自身操作不规范,1961年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,不影响工伤性质认定。
唯一例外:故意犯罪、自杀自残等情形(贾东旭显然不适用)。
所以轧钢厂处理结果如下:
1、工伤认定:
明确为因工死亡,按2级钳工标准享受全部待遇,三级工工资没有混上,因为工件掉地上砸变形了,没有交到考官的手上去,算是可惜了。但凡他再坚持5分钟等成绩出来再挂,贾家生活质量都能再上一个档次。
2、核心待遇:
丧葬费:100元(厂里支付);
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:20.75元/月(劳动保险基金支付);
3、一次性补助:45元(厂里+工会各22.5元);
子女抚养补助:每人每月6元(厂里+工会各3元);
4、机器赔偿:
总损失500元,企业承担425元,家属承担75元(工人个人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因属于职务行为,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。操作不规范属于重大过失,可要求家属承担部分赔偿,但需遵循"补偿性原则",不得影响基本生活);
家属承担部分分15个月抵扣,每月从抚恤费中扣5元(不影响基本生活);
5、额外保障:
配偶孕期营养费5元/月(工会支付);
老母亲生活补助3元/月(工会支付);
子女托费减免50%。
6、顶岗政策:
可按规定将岗位留待其子女成年后顶岗,或由配偶符合条件时顶岗。
本来易中海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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