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纸上写著什么。
「你知道什么是租客权利吗?」
李伟茫然地摇了摇头。
「在纽约。」
坎贝尔停下笔,看著李伟的眼睛。
「如果一个人,在你的房子里连续居住超过30天。」
「不管他有没有签合同,有没有交房租,甚至不管你是邀请他来的,还是他自己闯进来的。」
「他在法律上,就自动成为了租客。」
李伟瞪大了眼睛。
「什么意思?」
「意思就是。」
坎贝尔冷笑了一声。
「如果在第31天,你不想让她住了,或者你想让她搬走。」
「你不能换锁,不能断水断电,不能把她的行李扔出去。」
「那样做,你是违法的。警察会来抓你。」
「你必须去房屋法庭起诉驱逐。」
「在纽约,这个流程,起码要走六个月到一年。」
「在这期间。」
坎贝尔指了指李伟。
「她可以合法地住在你家,用你的暖气,睡你的床,而且一分钱都不用付。」
「而你,作为房主,还得负责修马桶。」
李伟的脸色白了。
他只是想帮个忙。
没想过会把自己的房子搭进去。
「可是————卡洛琳应该不是什么坏人吧————」李伟结结巴巴地辩解,「我们是队友的朋友————」
「法官不看人品。」
林万盛在旁边补了一刀。
「法官只看证据。」
「所以。」
林万盛看向坎贝尔。
「我们需要一个防火墙。」
坎贝尔赞赏地看了一眼林万盛。
她撕下那张纸,递给李伟。
「这是一份简易的特许居住协议。」
「这上面明确规定了,她只是客人,不是租客。她没有居住权,只有使用权。」
「并且,你要加上一条。」
坎贝尔指著最后一行空白。
「居住期限,绝对不能超过29天。」
「如果需要延长,必须重新签署新协议,并且中间要有明显的间断期。
「所以,如果你的朋友在第29天还没找到住所,她就必须搬出去住一晚酒店,留好发票,然后再回来。」
坎贝尔把笔递给李伟。
「回去让她签了。」
「别觉得不好意思。」
「在纽约,保护好自己的财产,才是对朋友最大的尊重。」
李伟拿著那张纸,手有点抖
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