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被弹劾记录者;
二是考绩平平却升迁迅速者;
三是涉及钱粮、刑名等要职者。
核查完毕,考功司会商文选司,根据覆核结果,初步拟定官员的处置建议。
称职者留任或拟升,平常者留任或平调,不称职者拟降调,贪酷者拟革职并移交法司。
第三阶段为廷议核定。
吏部将覆核后的考语册及处置建议呈送内阁,由内阁召集九卿科道官员进行廷议。
廷议中,各部院堂官可对本部门官员的考语提出异议,科道官亦可就整体考察情况发表意见。
经过廷议辩论,形成相对统一的核定意见。
此过程实为朝廷各派系力量的博弈,常伴有激烈争议。
核定后的名单及考语,由吏部整理成总册。
第四阶段为皇帝裁决。
吏部将总册呈报皇帝御览。
皇帝通常会在平台或文华殿召见内阁辅臣、吏部尚书、都察院左都御史进行最终商议。
皇帝有权对任何官员的处置做出更改。
裁决后,由皇帝用玺,下发圣旨。
圣旨明发后,京察结果即生效。
吴岳另起一段,写处置的执行。
处置分为几类:
称职者,其中尤异者可获「赐宴礼部」、「加俸一级」或优先升迁。
平常者,留任原职或平调闲曹。
不称职者,降级调用,通常调往边远或事务简少的衙门。
贪酷者,革职为民,情节严重者交刑部或都察院问罪。
不过大明历代京察,执行至今,已经很少会察出贪酷官员了,甚至有些年度连不称职的官员都没有。
所有处置均由吏部文选司具体执行,发放调令或革职文书。降调、革职官员须在限期内离京赴任或还乡。
京察还有一个特殊的地方,京察结果一旦被皇帝确认,就再也没有更改的可能,即使是觉得不公平,也需要先接受惩罚。
而京察,也是科道展现权力的时候。
这就是「拾遗」制度。
在京察结果公布后,科道官可对已通过考察的官员进行「拾遗」弹劾,指其有隐蔽之过。
被「拾遗」者,常遭革职或降调,此制为防止考察遗漏。
这也是科道的一项重要权力,所以每次京察的时候,京官见到科道官员都会颤颤。
所以大明历代的京察,往往成为争权夺利的舞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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