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诸占田过限者,一亩笞十,十亩加一等,过杖六十,二十亩加一等,罪止徒一年。若於宽闲之处者,不坐。”
“占田超限者,限期出售。违者,超限田亩一半由朝廷征购为公田,出佃收租以充国库,
剩余超限田地,每亩征粟二斗。”
满殿哗然。
“陛下,臣反对!”
(本章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