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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官阁下,对于自诉人指控的‘侵占’,我方并不认同。”
“据我当事人描述,陈伊婷是孤儿,没有任何亲人。”
“在得知了徐美凤打算趁着两人结婚之际,出钱购买一套房产赠送给两人,用于婚后居住之事。”
“陈伊婷当时主动提及,自己有一笔25万元的存款,可以拿出来。”
“2018年10月13日,由陈伊婷发送给周阳的语音消息中,明确了这一点。”
“所谓的‘哄骗’,是根本不存在的。”
“因此我方当事人,并不具有将他人财物,占为己有的故意。”
“仅凭这一点,就无法被认定为‘侵占行为’。”
金胜也不开口反驳,就静静的看着他表演。
利用己方出具的证据来反攻。
算是一个优秀刑辩律师的必备技能了。
徐华波也仿佛已经跳出了刚才的不利,越说越有底气的样子。
“至于什么故意设计成‘婚前财产’,更是自诉人的臆测,毫无事实依据。”
“真实的情况,是周阳在上网的时候,无意中看到了海悦小区,正在对外发售。”
“该小区距离工作的地方比较近,房屋的价格也比较合适。”
“联想到自己正好要买房的需求,所以在当天就过去进行咨询。”
“在经过实地查看后,周阳非常满意,随后联系了自己的母亲徐美凤,当场就签订了购房合同。”
“可由于当时正处于上班时间,周阳不想打扰陈伊婷的工作,同时也因为需要办理按揭贷款业务。”
“所以就先行登记了自己一个人的身份信息。”
“周阳和徐美凤母子二人,从始至终都没想过独自‘占有’这个房子。”
“同样,2018年12月8日,由徐美凤发给陈伊婷的微信消息中,也提到了这一点。”
“法庭可以进行查验。”
不得不说,徐华波能混成合伙人,是有一定道理的。
要想构成侵占罪,有四个必要的条件。
第一:行为人必须存有明确、具体且非法的占有他人财物之意图??。
第二: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占行为??。
第三:被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??。
第四:行为人必须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,仍然坚持拒不交还???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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